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重庆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显着成效。全市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报告发病率从2012年的85.57/10万下降到2018年的73.37/10万,治疗成功率保持在90%以上。但是,当前重庆市结核病流行形势仍然严峻,每年平均新报告肺结核患者约2.3万例,2018年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位居全国第8位,特别是渝东南地区、渝东北地区部分区县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仍然维持在100/10万以上。全市学校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耐药问题突出,患者医疗负担重,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贯彻落实《“健康重庆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重庆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国家《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国卫疾控发﹝2019﹞4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完善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强化各项防治措施落实,降低全市结核病疫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思路,不断创新防治策略,强化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全流程治疗管理,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为建设健康中国重庆实践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行动目标。
到2022年,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持续提升,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防治措施不断加强,规范化诊疗水平稳步提高,公众结核病防治知识水平明显上升,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降至60/10万以下,死亡率维持在较低水平(3/10万以下)。
1. 发病率高于100/10万的区县,年递降率不低于4.5%;发病率在55/10万至100/10万之间的区县,年递降率不低于3.0%;发病率低于55/10万的区县,年递降率不低于1%。
2. 全民参与防控结核病的良好氛围初步形成,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3. 筛查力度进一步加大,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比例提高到50%,成功治疗率达到90%。
4. 重点人群防控工作不断深入,学生和老年人群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5. 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行动
(一)全民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行动。
1. 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一是多部门合作开展结核病健康促进活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通过学生将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到家庭、社会;与相关防病机构、监狱劳教系统合作,开展艾滋病、糖尿病、羁押人员等肺结核高危人群的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结核病防控的良好氛围。二是各地要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日、世界艾滋病日、世界糖尿病日等宣传日,大力开展结核病防治宣教活动,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知和关注度。要培养居民树立个人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养成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掩口鼻,出现咳嗽、咳痰两周以上等结核病可疑症状应佩戴口罩、及时就诊等健康生活习惯。
2.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线下”与“线上”宣传相结合,“线下”宣传包括继续深入推进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和结核病防治知识进万家活动,创新活动形式,疾控机构要提供技术指导,到2022年将活动深入到每个区县。鼓励各区县启动结核病防治城市亮灯行动。“线上”宣传主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12320”公共卫生服务热线的便捷性,及时为群众传播科普知识和答疑解惑。各地要积极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增强其针对性和公众的可接受性。
3. 加强不同人群分类指导。各区县、各单位要强化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结核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开设结核病防治专题讲座,教育学生要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强营养和体育锻炼,出现疑似症状要及时就诊并规范治疗,不要隐瞒病情;要深入社区、乡村、厂矿等场所,以居民健康体检、村民大会、健康扶贫等活动为契机,持续开展宣讲活动,指导居民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教育患者要坚持全程规范治疗,指导密切接触者注意房间通风和个人防护;提醒流动人口要注意环境卫生和通风,一旦发病要及时就诊治疗,需返乡的应当主动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确保完成全部疗程。要设计供不同人群使用的科普宣传材料,采取通俗易懂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群众听得懂,听得进。
(二)结核病诊疗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1. 最大限度发现患者。各区县、各单位要强化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认知和识别意识,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的患者,必须开展结核病筛查,非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要将肺结核患者转诊和追踪实施情况纳入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目标考核内容。对发现的患者和疑似患者依法进行登记报告,降低漏报、漏登率。加强全市结核病实验室建设,健全全市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全面推广分子生物学诊断技术。